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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兵代表:尽快启动空间规划立法

来源 : 中国建设报

描述:规划是城市和区域发展的龙头,不仅包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也包括实施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等内容,高水平的新型城镇化必须有科学、合理、合法的空间规划保证。

规划是城市和区域发展的龙头,不仅包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也包括实施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等内容,高水平的新型城镇化必须有科学、合理、合法的空间规划保证。

“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编制适应我国新型城镇化要求的全国空间规划,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必须制订和完善相关法规,使我国新型城镇化走上法制轨道。”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霍兵提出建议。

“目前,我国的立法以行业法居多,综合性、空间地域的少,与城镇化和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建设系统内的法律。”霍兵介绍说,现行的各项法律中间缺少必然和有机的联系且没有国土和区域层面的空间规划内容。“为了统筹解决复杂的城镇化和城乡空间发展问题,为了完善国家规划法律体系,我们急需对空间规划进行立法。”

其实,近年来,国内已经有许多省市开展空间规划的试验及相关立法工作,取得成功的经验,为国家开展立法工作提供了参考。如,2009年广州市率先开展空间战略规划;2011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在国内率先确定空间规划的法定地位。

总结各省市的成功经验,霍兵认为,国家层面关于空间规划的法律内容应该包括六大方面。

第一,明确国家空间规划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地位。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理顺国土空间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和各行业规划的法律关系。”霍兵认为,应以此法作为城乡规划的基本法,配合土地、建筑等相关的法律,形成我国空间规划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二,明确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现在,国家行政管理按体系进行划分,各部门以“条”为主,相互间缺少统筹;地方管理以“块”为主,相互间缺少协调。“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就是要解决‘条’和‘块’两个方面的问题。”霍兵指出,这些问题导致出现规划内容重复和趋同、规划空间的重叠、部门职能交叉、部门管理与地方要求不相适应等现象,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将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体制性障碍,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三,明确国家空间规划机构和机制。

“我国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环保部等部委。改革开放以来,改善政府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能力,我国已经进行了三轮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国家空间规划管理方面始终摇摆不定,没有实质性进展。”霍兵认为,关于空间规划的立法要确定机构改革方案,要统筹行业规划的能力,统筹空间发展的能力,处理好国家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

第四,明确建立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动态的信息系统。

掌握基本的人口分布及其流动、土地利用和房地产数据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霍兵说:“在信息化时代,要利用新的手段——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数据等,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同时,要通过立法形成一个身份管理方面的新机制。”

第五,正确处理好规划和市场的关系。

“建立了全国空间规划的法律、体系和体制机制之后,还必须树立正确的规划观。”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自身规律,城市和经济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必须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切实做好城市工作。“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在形成过程中,政府在发展经济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不可或缺。但是,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就要强化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在转型过程中,改革和完善统筹发展的战略空间规划行政体制和规划重点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霍兵说。

第六,明确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强调公众参与,保证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

“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国家战略空间规划事关重大,必须有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要充分发挥民主,推进公众参与,形成科学民主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这必须在空间规划法律中明确。”

为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霍兵建议:“我们应该尽快在各地‘多规合一’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并完成关于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为新型城镇化和房地产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 : liqiong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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